員工酬勞 公司法修正公司章程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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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院院會2015/5/5通過有限合夥法,提供文創產業更大經營彈性,擁有創意、技術的「金頭腦」可與「金主」合作成立有限合夥組織,除盈餘分派更具彈性,還能吸引國外資金來台投資,包含文創、數位內容、電影等產業均將受惠。 疑義 解釋 解釋機關日期文號 公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是否仍不得兼營商業及投資營利事業為股東。 中國大陸外匯管理局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更好地滿足和便利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與資金運作需要,外匯管理局2015/03/30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以下簡稱《通知》)。 行政院為讓我國中小企業願意投注更多資源於研究發展上,以促進產業升級,20150209公告通過「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回溯自2014年5月20日施行起適用10年,期能讓中小企業對租稅優惠方案真正有感,願意加碼投入研發創新,帶動國內經濟景氣提升。 該辦法適用主體限為公司型態之中小企業,整體架構雖參考「產業創新條例」子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訂定,但免除產創子法中對企業研發活動「高度創新」的門檻,不再要求研究發展必須同時具備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僅要求具備「一定程度之創新」,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產業之特性訂定審認標準,大大降低對創新的審認門檻。 有別於產創子法更為彈性的抵減方式,中小企業得按自身需求自由選擇「抵減率15%、抵減1年」或者是「抵減率10%、分3年抵減」。 中小企業申請抵減優惠的程序,原則上同產創子法現行實務運作模式,應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開始前3個月,將研發支出項目有關的證明文件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在一定期限內將審認結果送至申請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核定投資抵減額。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gazette.nat.gov.tw/)查閱。 行政院令 [...]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財政部同意採「個人帳戶管理制」,准許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每人每年獲配分紅股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下部分,五年內可以暫緩課徵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員工分紅緩課稅即使有這五項限制,企業仍認為,新規定實施後,有助於留才。 享有分紅配股緩課稅的對象,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 除了對象設限,員工獲配分紅股票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適用緩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經濟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 客戶來電詢問工業區可否設立餐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將相關資料整理如下:主要依據是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如後附參考,簡言之,主要是在該工業區的總面積佔比限制,若超過,主管機關不核可,實際使用面積是否超過工業區的總面積,可先行詢問,但仍以送件審核為准。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不在此限: 一、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經營下列事業之工業: (一)火藥類、雷管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氯酸鹽類、硝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磷、金屬鉀、金屬鈉、金屬鎂、過氧化氫、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二硫化碳、甲醇、乙醇、乙醚、苦味酸、苦味酸鹽類、醋酸鹽類、過醋酸鹽類、硝化纖維、苯、甲苯、二甲苯、硝基苯、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松節油之製造者。 (二)火柴、賽璐珞及其他硝化纖維製品之製造者。 (三)使用溶劑製造橡膠物品或芳香油者。 (四)使用溶劑或乾燥油製造充皮紙布或防水紙布者。 (五)煤氣或炭製造者。 (六)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之製造者。 (七)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者。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造及高壓氣體之混合、分裝及倉儲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氯、溴、碘、硫磺、氯化硫、氟氫酸、鹽酸、硝酸、硫酸、磷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碳酸鉀、碳酸鈉、純碱、漂白粉、亞硝酸鉍、亞硫酸鹽類、硫化硫酸鹽類、鉀化合物、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銅化合物、鋇化合物、氰化合物、三氯甲甲烷、四氯化碳、甲醛、丙酮、縮水乙碸、魚骸脂磺、酸銨、石碳酸、安息香酸、鞣酸、乙醯苯銨(胺)、合成防腐劑、農藥之調配加工分裝、農藥工業級原體之合成殺菌劑、滅鼠劑、環境衛生用藥、醋硫酸鉀、磷甲基酚、炭精棒及其他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者。但生物農藥、生物製劑及微生物製劑等以生物為主體之發酵產物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九)油、脂或油脂之製造者。但食用油或脂之製造者及其他油、脂或油脂以摻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十)屠宰場。 (十一)硫化油膠或可塑劑之製造者。 (十二)製紙漿及造紙者。 (十三)製革、製膠、毛皮或骨之精製者。 (十四)瀝青之精煉者。 (十五)以液化瀝青、煤柏油、木焦油、石油蒸餾產物之殘渣為原料之物品製造者。 (十六)電氣用炭素之製造者。 (十七)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之製造者。 (十八)石棉工業(僅石棉採礦或以石棉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十九)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但鎳氫、鋰氫電池之製造工業,不在此限。 (二十)銅、鐵類之煉製者。 (二十一)放射性工業(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原子能工業。 (二十二)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二十三)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十四)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二十五)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二十六)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者,不在此限。 三、供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之物品、可燃性瓦斯或電石處理者。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前項所稱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指下列設施: 一、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一)研發、推廣、教育解說、實作體驗及服務辦公室(所)。 (二)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及環境保護設施。 (三)員工單身宿舍及員工餐廳。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與從事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工廠有關產品或原料之買賣、進出口業務,或其他必要之附屬設施。 二、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一)有線、無線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二)環境檢驗測定業。 (三)消毒服務業。 (四)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大型洗衣業。 (五)廢棄物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 (六)營造業之施工機具及材料儲放設施。 (七)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 (八)冷凍空調工程業。 (九)機械設備租賃業。 (十)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 (十一)剪接錄音工作室。 (十二)電影、電視設置及發行業。 (十三)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容器儲存設施。 (十四)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十五)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 (十六)提供產業創意、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品質管理、流程改善、製程改善、自動化、電子化、資源再利用、污染防治、環境保護、清潔生產、能源管理、創業管理等專門技術服務之技術服務業。 (十七)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 (十八)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景觀維護及其他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警察及消防機構。 (二)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三)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四)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七)電信機房。 (八)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九)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十)醫療保健設施:指下列醫療保健設施,且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者: [...] 行號、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 行號、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
教師可否兼任 解釋函令-教師可否兼任 設立公司或為公司負責人
外匯局改革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2015/03/30)
中小企業研發抵減辦法 通過(2015/02/09)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加盟應否登記公司(設立公司)
工業區可否設立餐館/廳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登記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登記公司)